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0年1月24日觀業字第1000001874號函轉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月17日署授國字第1000700093號函辦理。


一、按「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一、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復按「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者。」、「領隊人員執行業務時…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委由旅客攜帶物品圖利。」旅行業管理規第49條第7款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第23條第2款分定有明文;違反上開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相關規定裁罰。


三、據財政部統計自98年8月至99年8月止,遭海關查獲違規攜帶菸品入境案件達697件,其中具領隊身分者占有132件,影響我國稅收及菸害防治之成效。敬請各會員旅行社轉知領隊人員及向過境旅客加強宣導,攜帶免稅商品入境時,其數額及範圍符合上開辦法者,始免向海關申報,並得經綠線檯通關;如經查獲隱匿不申報或規避檢查者,將依海關緝私條例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辦理。.按「入境旅客攜帶自用家用行李物品進口,除關稅法及海關進口稅則已有免稅之規定,應從其規定外,其免徵進口稅之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一、酒類1公升(不限瓶數),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磅,但以年滿20歲之成年旅客為限。」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針對於上述第二項之條文:巨國海外部公告各線導遊領隊:以下行為請自我約束,若有事實;一經查獲,不論有否造成公司名譽及形象受損;巨國一律永不錄用! 您的行為=台灣的形象


                                                           巨國海外部執行長 AMY WU    26 JAN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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