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1月11日起國人只要持憑內載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的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即可前往歐洲35個國家及地區短期停留,不需要辦理簽證;停留期間為每6個月內累計不超過90天,另外有關進入歐洲之保險規定,目前還在協議中,對於是否要強制限定保險,得待再接近免簽日期前幾天才能夠完全的確定,因此還是先建議客人辦理申根保險,已備不時之需!

免簽35個國家,分別為:


比利時、荷蘭、盧森堡、法國、德國、西班牙、葡萄牙、奧地利、義大利、希臘、丹麥、瑞典、挪威、芬蘭、冰島、捷克、匈牙利、波蘭、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立陶宛、馬爾他、斯洛維尼亞、瑞士、羅馬尼亞、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梵蒂岡、摩納哥、安道爾、列之敦斯登、聖馬力諾、丹麥屬格陵蘭、丹麥屬法羅群島。


其餘阿爾巴尼亞、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克羅埃西亞、科索沃共和國、蒙特內哥羅、塞爾維亞共和國皆須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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