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自本(99)年930日 起,國內7歲以上未滿14歲首次申請護照尚未領取國民身分證且未親自到場申請者,須檢附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及)其他經外交部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為憑辦。隨函檢送該案新聞稿如附件,敬請查照。


說明:依據外交部領事事務局99915領四字第0997200696號函轉外交部99913日 部授領一字第0996604262號令辦理。



 


新聞 稿


自本年930日 起,對於已屆學齡7歲以上未滿14歲且無身分證者,首次申請護照且未親自到場,應出具附有照片之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等證明文件。


 


為強化護照之安全與管理,並積極保障民眾權益、打擊護照不法犯罪,自本(99)年930日 起,依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1項第1款第3目之規定,茲請求凡7歲以上未滿14歲尚無國民身分證者,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首次申請護照而未親自到場,應出具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及)其他經外交部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憑辦理。


外交部多年來積極致力於提高護照品質,加強護照之防偽功能及打擊護照不法,以確保護照之安全。依現行申辦護照之規定,未滿14歲且尚未請領國民身分證者,應附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乙份或最近三個月內申請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鑒於上述文件並無任何附有臉部影像之證件可供辨識人別,為確保是類未滿14歲者之權益並兼顧簡政便民原則,對於已屆學齡7歲以上未滿14歲且無身分證者,自本年930日 起首次申請護照且未親自到場,應出具健保卡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或其他經外交部認可,可資證明其身分且附有照片之證明文件,以憑辦理。外交部特別提醒民眾注意並請配合。


民眾倘有任何申請()護照之疑問,可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外交部中部、南部、東部辦事處洽詢。相關聯絡方式可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oca.gov.tw)查詢,或辦公時間撥打服務電話:02-2343280702-23432808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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