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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美法系之下,理論上絕大部分的案子(但是,不包含其他非罪責認定的範圍)是採無罪推定論(presumed innocent)。但是美國的非移民的簽證政策之下,卻是採取有罪推定論。也就是說:對於每一位申請商務,觀光或學生簽證前往美國的人,都會被假設認定為有移民的企圖,除非申請人證明並非如此。這個觀念就像是中國古代的儒家學者荀子說的:人性本惡的概念相同
所以在申請非移民簽證的時候,申請的一方是否可以提供足夠的證據,支持「非移民企圖」,就變得相對重要。例如,工作穩定(公務人員或是在同一單位服務時間超過兩年)、婚姻狀況、年紀、財力、之前入境美國的記錄等等,便是重要的可供參考的證據。準備足夠的證據,推翻有罪推定,是面對問題最好的策略。